乌兰察布市多举措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6.06.2015  12:57

  近年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地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地学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市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各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得随意增加课程和课时;坚持按课程标准教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教学,不得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挤占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普通高中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提前进行文理分科。二是规范教学时间。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校历,不得随意推迟放假和提前开学。科学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强制学生到校早读。三是规范考试评价。按照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有效利用考试结果的指导意见》精神,改革考试评价办法,不得随意增加考试难度;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对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队,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三是规范招生方式。小学分学区划片招生、免试入学,不得与“入园”、“入学前班”挂钩。初中严格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高中新生录取以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录取结果为依据,不允许任何学校组织文化课考试。高中学校严禁以减免学杂费、提供奖学金、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与家长签订入学协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四是严禁违规补课。九年级和高三年级为适应中考、高考需要,可按照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调整开学(放假)时间,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或上新课;不得暗示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收取补课费,组织补课;学校因设置成考、自考、中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和抽调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等耽误的课时,可以在双休日或假期内(寒假、暑假)如实补足,但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五是规范教学行为。严禁教师随意调课、占课;严禁教师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或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严禁在职教师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六是规范学生用书。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教辅用书目录要求,按照规定征订教科书和教辅用书。七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收费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并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不得搭车收费。八是加强对幼儿园的收费监管。严禁各幼儿园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勾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等费用。

  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取得实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管业务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主体,负有监管责任;学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负有规范办学行为和治理“三乱”的责任。各地要按照责任归属,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对规范办学行为查处不力,“三乱”问题屡禁不止的地区,市教育局将建议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教育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各地、各学校要从大局出发,对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动员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发现的顶风违规违纪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治理,果断采取行政手段和纪律措施严肃处理,坚决把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三乱”问题的各项规定贯彻始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让广大学生特别是家长了解相关政策,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不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不组织科任教师办班补课,主动配合搞好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三乱”工作。

[责任编辑 张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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