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意外受伤 被帮一方应予赔偿

18.03.2015  12:32

吴亚东  王莹  陈立烽

  2014年3月间,钟某对自己所住的房屋进行拆旧建新,并将楼板(包括三楼天桥)的装模施工承揽给胡某。同年5月10日,钟某的弟弟小钟前往哥哥住处帮忙。在拉天桥处的平振时,因胡某搭建的木架不牢固,小钟与另一帮工兄弟随天桥一起跌落,造成十级伤残。经调解不成,小钟将哥哥和承揽人胡某诉至法院。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小钟是在帮工期间受的伤,钟某作为被帮人,酌定其对弟弟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因胡某搭建的天桥模板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属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对小钟的损失应承担40%的民事责任。小钟在天桥处拉平振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小钟自己承担30%的民事责任。

  主审法官解释称,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小钟作为弟弟在帮哥哥铺设楼板时,哥哥无拒绝帮工的表示,后小钟遭受人身损害,作为受帮工人,哥哥理应对弟弟的损害承担责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