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监管执法将记录在案

20.10.2017  15:08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插手打招呼减轻行政处罚、减轻事故处理的,由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执法部门,由上级监管执法部门问责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因干预监管执法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意见》明确,自治区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对盟市开展一次执法工作督导抽查,重点内容包括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实施处罚是否得当、对企业的巡查抽查执法是否落实、企业隐患整改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执法督导抽查中,凡发现不按要求安排部署执法工作,不严格制定和落实执法工作计划,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对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处罚、不取缔,不按要求对企业开展巡查、抽查执法或走过场等行为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约谈案件承办人及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各地区严禁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设置障碍,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张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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