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家园项目的通知

01.03.2016  11:39
 
 
  内妇办发〔2016〕3号  
  关于申报2016年关爱留守流动儿童
家园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健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根据自治区妇联2016年工作安排,今年将继续在全区实施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家园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地区及数量
  在各盟市建设12个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家园。
  二、项目选址具体条件
  (一)地方党委政府对儿童工作重视,成立相关组织机构;
  (二)当地妇联班子工作能力强,较准确掌握留守流动儿童情况,并已经开展留守流动儿童关爱工作;
  (三)当地留守流动儿童比较集中,服务需求较大;
  (四)所选社区必须拥有不低于150㎡的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不应将家园选址在幼儿园;
  (五)房屋、环境、设施、设备等要符合安全标准;
  (六)有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负责家园日常的管理服务工作,已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优先考虑;
  (七)所选地点在满足以上六项条件的前提下,尽量与自治区妇联示范妇女之家并拢。
  三、项目申报相关要求
  (一)要按照自治区妇联、民政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在全区城乡社区建设“儿童友好家园”的意见》精神,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每个盟市申报1-2个家园,并务于4月20日前将电子版和选址图像资料及1份纸质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妇联儿童部。
  (二)各盟市妇联务必认真考察选址的可行性,经集体研究后再行申报,申报材料上报后不得更改。
  (三)今年,自治区妇联将组成督查小组赴各盟市,对2013-2015年已建家园的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对2016年拟建家园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联 系 人:李凤兰  闫丽芳
  联系电话:(0471) 6930856
  传真电话:(0471) 69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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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办公室
                                                         201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