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申报2017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项目

30.08.2017  13:22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总体工作安排、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环规财函[2016]195号)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5]153号),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家联合组织申报2017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项目,呼市本着因地制宜、建立机制和中央引导、地方推动及统筹规划、区域治理的申报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从《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名单中择优选择了三个旗县,经过认真筛选项目,确定上报了和林县、土左旗和托县三个旗县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地项目。 
            经过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组织专家对旗县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了投资可行性和技术论证,选取了符合条件的托县与和林县参加了竞争性答辩,根据答辩结果,自治区最终确定支持托县与和林县各500万元,为呼市2017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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