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3年多 赵某抗诉成功改判无罪

16.01.2016  10:54

  记者1月15日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了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赵某交通肇事案,宣布原审被告人赵某无罪释放。这是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成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又一成功案例。

  2015年12月31日,被羁押3年零4个月的赵某走出监狱的大门,2016年可以在家过年了!赵某的思绪似乎回到了4年前的一天。2011年9月20日,山西人马某在四子王旗雇用原审被告人赵某的中型货车运送收购的活羊。9月21日早,赵某表示连夜装车十分困倦,电话联系到司机杨某开车将羊运往山西。之后,马某、赵某、杨某同车离开四子王旗。途中该车行驶至呼武公路13公里处时,发生侧翻,杨某、马某当场死亡,赵某重伤。原审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赵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18322元。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复查,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并将该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审查认为,原案中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无法得出事故车辆由原审被告人赵某驾驶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时车辆由他人驾驶的合理怀疑。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做了充分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制作了详细周密的庭审预案。在庭审中,检察人员充分阐释了抗诉的依据和理由,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最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赵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无罪判决。(记者 郝少英)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