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改委:2015—2016年度供暖费不下调

29.09.2015  13:28

  9月28日,自治区发改委就新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举行媒体通报会。会上,记者了解到,本次《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修订,主要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赋予各类市场主体的定价自主权,坚持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授权的坚决授权基层,共计取消政府定价项目83个,缩减幅度达到58.3%。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先后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保留14项定价目录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保留的定价项目主要是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住房、医疗服务、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环保、环卫以及重要专业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王金豹说,这些行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性收费,一是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地位,二是目前具有垄断性服务特点,三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据了解,本次《定价目录》修订,强化了保基本,对于医疗、教育、养老、殡葬等重要公益性服务,合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服务,基本服务政府定价管理,推进非基本服务价格形成市场化;限垄断,对于水、电、气、交通运输等重要公用事业中的垄断环节,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专业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28项定价授权盟市旗县政府管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上,记者看到,将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辖区内通过管道供应的煤气及未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授权盟市人民政府管理;将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集中供热出厂和销售价格、出租车运价、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等授权盟市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区)管理;将旗县(市、区)所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旗县(市、区)管理。

  王金豹告诉记者,授权盟市旗县政府管理的有28项,占政府全部保留项目的32%,授权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区)管理的项目有16项。

   取消毕业生就业服务费等项目收费

  记者了解到,此次,也放开了自治区储备粮食、储备化肥、两碱外工业盐、民爆器材、种子、罐装石油液化气等商品价格以及机场客运班车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会计、审计事务收费、资产评估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服务项目收费。取消了商品条形码制胶费、条码检测服务费、异地交易车辆费、毕业生就业服务费等专业服务项目收费。

  王金豹告诉记者,放开的这些政府定价项目,他们的竞争是充分的,放开后大多数项目都会主动下调收费标准,下调主要是来自市场同行给予的竞争压力。

  《定价目录》发布实施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多措并举,确保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经营者自主定价项目,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动态,引导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开展价格信息服务,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透明度。

   2015—2016年度供暖费不下调

  再过半个月,呼市将迎来供暖季。在此次《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中,供热收费项目名列其中。

  近两年来,面对煤炭价格连连下跌,供暖价格却纹丝不动的情况,首府市民对下调供暖价格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会上,记者就供暖价格是否下调的情况进行了提问。

  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王金豹告诉记者,从理论上来讲,煤炭价格和供热价格是联动的。2008年,对供暖费用进行了普遍上调,但是并没有调到与当时煤炭价格相匹配的程度。虽然目前煤炭价格明显下降,而2008年调整的供暖费用并没有形成供热企业的暴力现象。因此,2015—2016年度供暖费不会下调。

  “目前,呼市地区参与供热的企业有100多家,有的企业盈利,有的企业亏损,每个企业经营的成本不一样,价格很难定,而供热问题单从一个企业入手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去年,针对市民的呼声,相关部门进行了成本监审,结果显示供暖费没有下调空间,主要原因在于物流、人工、水电的费用上升。”王金豹说,下一步,针对供热问题将出台一个指导性意见,指导供热价格。(记者杜柏业)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