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23.05.2017  17:56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和2016年修订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于7月开展2017年度申请律师执业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律师执业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表现的考核审查,依法严把律师“入口关”。各盟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健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制度,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方面。要科学制定面试考核方案,由盟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坚持规范便捷、注重实效,做到逐人面试,现场打分公布。要指导律师事务所探索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政治思想、个人品行评价机制。要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盟市司法局初审情况当地公示制度,各地要把初审基本情况通过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盟市司法局律管部门要向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报送面试考核和公示情况报告。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由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和自治区律协秘书处组织。

(二)对于我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规定。在我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旗县、非盟行署所在县级市的,可以在本盟市旗县、非盟行署所在县级市申请律师执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市辖区(不包含各盟市矿区)和盟行署所在县级市的,可以在本盟市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

二、关于申请律师执业实习

各盟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工作由盟市司法局初审,复印件全部加盖核验章。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人数较多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考试或考核。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标准,依规健全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的审核、登记制度。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由司法厅实际情况组织集中考试或考核,应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报司法厅集中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工作质量。盟市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好审查责任,认真核实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查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并由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申请材料务必按照附件所列顺序装订报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对虚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的盟市、律师事务所,司法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盟市司法局要建立健全申请律师执业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档案库。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和申请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均应一式三份,一份提交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其余两份分别由盟市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留存建档。

(三)本《通知》、2016年准予律师执业和实习人员公告以及各类表格电子版请登录内蒙古司法厅政务内网、外网查阅、下载(外网通过:百度→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官网→头条新闻或通知公告→《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律师执业考核相关表格》)。

四、司法厅审核时间安排

(一)各盟市司法局、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执业和申请实习人员材料按照时间安排按时报送至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上午9:00,下午13:30开始):

恒信长城、河洋、慧灵、诚安、振昊所

7月5日上午

经世、文盛、百宁、蒙元、秀友所

7月5日下午

慧聪、信泽法园、宏德、蒙杰、善衡所

7月6日上午

典源、蒙信所,大成、尚衡、黄河分所

7月6日下午

缘和、九州分所,厅直属公职公司法援律师

7月7日上午

乌兰察布市

7月7日下午

乌海市、阿拉善盟

7月10日上午

巴彦淖尔市

7月10日下午

通辽市

7月11、12日

鄂尔多斯市

7月13、14日

锡林郭勒盟

7月17日上午

兴安盟

7月17日下午

呼伦贝尔市

7月18日全天、19日上午

包头市

7月19日下午、20、21日

赤峰市

7月24、25、26日

呼和浩特市

7月27、28、31日

(二)截止今年8月实习期未满1年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今年7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实习人员,应于今年10月20日前通过盟市司法局集中向司法厅报送材料。

(三)各盟市需在本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最新情况,11月20日前报送《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本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党员基本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情况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情况汇总表》(表11、12、17、18,含准予执业律师、准予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加盖司法局公章。

(四)自治区司法厅对准予执业的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盟市应于11月3日前报送本地区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实习人员公告名单报送至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

 

        联系人:褚    阔    郎    杰

电    话:0471—5301294    传真:0471—530129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材料

        2.内蒙古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