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鄂尔多斯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鄂尔多斯市工商局从过去一年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甄选出10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期引导消费者进行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强制安装燃气报警器
案情:鄂尔多斯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在给伊旗境内水岸新城用户开通天然气时,以安全为由,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提供的燃气报警器。该公司被工商部门处罚150000元,并被要求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报警器款全部退还用户。
点评:公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独断地位,以致于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时有滥收费用、霸王条款、强制交易等行为发生,如遇到“被强制消费”的情况,消费者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
虚假宣传得不偿失
案情:2015年5月25日,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称某公司位于鄂尔多斯广场附近的餐厅作虚假宣传。后经执法人员检查,该餐厅虽然在窗口贴有“全线产品第2个半价”的宣传标语,但实际半价产品仅限甜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点评:市场经济中营销和宣传必不可少,但有些商家却因此走向了迷途,将“噱头”营销做成了一场伤害消费者的骗局,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玉米减产引发投诉 案情:达旗树林召镇农民王某于2015年4月3日在某经销商处购买了品种为696号的散玉米种子,秋收时却发现玉米产量不如上年。这时,王某才发现收据上标注的品种为696-1号,顿感受骗的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达旗工商部门实地调查了解,王某购买种子时明确要求购买696号,可经销商认为,两个种子基本一样,就将696-1号玉米种子卖给王某。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销商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 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造成了农田减产,理应赔偿损失。 游乐场意外受伤获赔 案情:2015年7月15日,呼市的刘女士在鄂尔多斯市某游乐场玩水上滑梯时造成左臂锁骨骨折,当时该游乐场为刘女士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后续手术及治疗再无跟进。刘女士出院后,要求游乐场支付手术费及相关费用,而游乐场只要求刘女士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无奈之下,刘女士向12315进行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游乐场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共计8万元。 点评:在日常经营中,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影院拒绝观众外带食物 案情:2015年9月24日,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称东胜某影院不允许观众外带食物进入放映厅,但影院自行售卖的食品却可以带入放映厅。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点评:只有将自身经营模式和消费者利益统一起来,秉持消费者体验至上理念,扩展消费群体,深挖消费需求,才能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