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
13.04.2016 17:1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领导近期对矿产资源开发中有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2016年7月1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即旗县(市、区)自查处理阶段、盟市核查督导阶段和自治区督查总结阶段。行动分五个方面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在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二是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和以采代探的探矿权人。三是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矿山。四是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不按照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五是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缴(交)或欠缴(交)矿业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了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对整治范围、工作步骤、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召开了全区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视频动员会议,厅领导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厅执法监察局(总队)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3.04.201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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