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生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02.03.2018  12:52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9〕1号)精神,鼓励呼和浩特市工业、市政设施及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委于2018年2月28日下发了《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的批复》(呼发改价字〔2018〕105号),规定呼和浩特市再生水销售价格为1.75元/立方米(居民用水除外)。此价格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运营情况,在做好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其销售价格。在执行过程中,供水企业需向用水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