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买房不再愁 看看通辽公积金新政有啥新变化

08.07.2015  18:02

  “职工连续缴纳公积金六个月,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这比原来的一年缩减了一半。”市民期待已久的“公积金新政”于近日做出新的调整。那么“公积金新政”到底新在哪里?哪些调整受益于百姓?7月2日,记者采访了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详解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新亮点。

  亮点一启动公积金异地贷款为回通辽买房的职工带来便利

  工作单位在呼市的小姜告诉记者:“我一直想在老家通辽买套房,这回新调整的公积金政策正适合我,可以贷通辽的公积金买房了。”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凡是在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通辽市所辖县级(含)以上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向市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截至目前,管理中心已受理一名职工申请的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亮点二提高了贷款额度延长了贷款年限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考虑到购房人需支付装修费用、车库费等与购买住房相关的费用,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市本级和科区、霍市管理部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40万、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35万;其他旗县管理部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30万、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

  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公寓式住宅的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原来二十年延长至最长可贷三十年。

  亮点三放宽贷款政策本市职工可“先提后贷”

  说起今年6月份新调整的便民政策,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单位和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原来规定一年(含一年)以上调整为六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私营企业职工贷款额度取消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余额总和20倍的下限限制,享受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同等贷款额度及年限;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市本级和科区缴纳公积金的同城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相互进行担保;对借款人即无法提供担保人也没有现房抵押的,如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担保,为一些年轻职工贷款无法提供担保解决了实际困难;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已提取公积金金额不足以支付自住住房费用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管理中心还简化了贷款手续,公积金贷款以担保人方式提供担保的,取消中间公证手续,手续齐全即可办理;购入一手房并已取得房证办理贷款的,如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且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为同一年的,可不用评估,直接以购房合同金额的80%确定债权金额。

  亮点四扩大提取范围家庭直系成员购房可共用公积金

  新政调整后,职工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子女)中任何一位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公寓式住宅的、经本人同意并能够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职工可用同一套购房手续提取其他家庭直系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一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亮点五扩大重大疾病提取范围门诊2万也可支取

  新政和原来不同的是,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当年发生医疗费(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凭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住院(入院)通知单、当年的医药费专用发票、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关系证明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

  亮点六信誉良好的职工可申请对冲还贷

  职工信誉良好的,可申请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即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此业务正处于试运营阶段,待成熟后正式向社会公开办理。

  今年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日前通辽市调整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的内容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通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通辽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11742元。各单位要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

  各单位缴存2016年住房公积金时,若政府及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可暂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待2016年度新标准确定后按照新标准执行,并将当年已缴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补齐,不得以本年度缴存基数标准未确定为由欠缴住房公积金。(记者沈慧莲通讯员陈阳)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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