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6]50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限值;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燃气锅炉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2006修改单中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2、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2006修改单中表1一级A标准;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绿化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危险废弃物排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1)有关规定及2013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在玉泉区呼清公路15公里处西侧建设的呼和浩特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扩建工程。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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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