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执行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查处案件突破50件

09.10.2015  16:41

  自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实施以来,赤峰市、旗县区两级环保部门认真尽职履责,强化执法监管,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截止2015年9月底已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了案件52起。其中,实施按日计罚案件4起(共处罚金80余万元),实施停产整治案件17起,实施限制生产案件7起,实施查封案件23起,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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