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赤红投决字﹝2016﹞1号
投 诉 人:赤峰市文龙环保节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后道村林产品小区(天宁机械修理公司办公楼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蔡传萍,总经理。
被投诉人: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
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27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峰,局长。
投诉人在参加2016年5月31日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赤峰市环境保护局红山区分局环境污染防治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16CG075HW)”的采购活动中,认为投标供应商赤峰建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和化工”)违法中标,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1、本局组织了发布招标公告前,曾对招标文件内容论证过的专家,由专家组对招标文件及补遗书(一号)中 “现场演示、测试阶段只提供一次机会”及“点火、加煤”和“点不着火”表述的本意进行答复,专家组解释为:“现场演示测试是指从点火、加煤至封火一个完整的过程或程序,并不是指单一的点火,而点火是指利用火源(打火机、火柴)通过引燃物(报纸、玉米芯)使煤正常燃烧。“现场演示、测试阶段只提供一次机会”是指整个过程只提供一次机会,并不特指点火次数。“点不着火”是指利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报纸、玉米芯)将本地褐煤是否引燃至正常燃烧,若将提供的报纸、玉米芯用完仍未使褐煤正常燃烧则为“点不着火” 。
2、赤峰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现场演示、测试报告载明,建和化工的5号测试炉具从第一次点火至基本无烟状态与从封火加煤开始至基本无烟状态所需时间之和为3分13秒。
3、建和化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炉具质量合格的检测报告等资料。
4、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该投诉事项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
本局认为:
1、结合招标文件的内容及专家组的解释意见,建和化工在现场演示、测试阶段的点火行为,不是“点不着火”,也不违反招标文件中“现场演示、测试阶段只提供一次机会”的规定。
2、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建和化工从第一次点火至基本无烟状态与从封火加煤开始至基本无烟状态所需时间之和不是3分13秒。
3、通过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等资料,能够证明建和化工提供的炉具符合招标技术要求。
4、招标人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5、采购人不公开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评标得分及得分原因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6、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没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该投诉事项已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对该投诉事项本局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红山区人民政府或赤峰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红山区财政局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