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通辽市德丰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凤艳
电话0475-8809988
被投诉人:霍林郭勒市铭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万秋
电话13847511505
投诉人在2016年8月3日下午15:00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霍林郭勒市新区中蒙医院电梯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霍财购准字(2016)0179号,采购项目编号HG2016B-0055)”的采购活动中,认为本次招标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1、 招标文件明确采购医用电梯8部、消防电梯2部,本次康力电梯投标文件不具备“消防员电梯”资质;
2、 电梯安装井道尺寸不符情况: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未明确具体尺寸,标注以实测为准;
3、 开标现场“通辽市震森电梯有限公司”未能现场提供保证金相关原件,现场记录为在投标文件中,经查验投标文件中仅有汇款凭证复印件,无收款凭证;
4、 评审专家为工程、电子、经济类专家,不具备机电专业或电梯专业相关评审资格(缘于我市历来短缺此类专家,建议从上级专家库抽取);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效结果的,或者中标、成效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局决定如下:此次招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