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元财购2016第(1)号
投诉人:
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鹏
地址: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监潢大街南、支七路西东巨办公楼1号楼01021
电话:0476-8831208 传真:0476-8340997
被投诉人:
元宝山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姚景贵
地址:元宝山区哈河街东段
电话:0476-3510176
投诉人在参加 2016 年 8 月 12 日被投诉人组织的“ 元宝山区中小学智能化电子安装工程 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元财购准字(电子)[2016]214号 )”的采购活动中,认为本次招标活动有失公正,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1. 供应商投诉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本局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要求供应商“ 提供主要设备厂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及售后服务函 ”而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此项目分别授权内蒙古昊琨公共安全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及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报名有效截止日内,内蒙古昊琨公共安全技术信息有限公司及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其是唯一授权真实性;故被投诉人拒绝其二家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 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宝山区财政局
2016 年 9 月 22 日
|
《投诉处理决定书》回执
元宝山区财政局送达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我单位 于 年 月 日收悉。
收件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