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投资公司"非吸"5000万元 两名涉案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25.09.2015  12:53

  昨日,记者从呼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经侦大队了解到,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许某某已被提起公诉。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万元,被警方立案调查。

   向80多人“非吸”5000万元

  警方介绍,经过调查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其未经金融部门批准,承诺以年回报率100万元以下24%、100万元以上2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中介人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向80多人非法吸收存款5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还能部分支付承诺的高额利息,但在,2012年之后因资金不足就履行不了借款合同,在借款人采取各种办法追要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该公司给借款人提出了三种解决办法。股权抵押:用西藏雅鲁藏布旅游开发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停息挂账、分期付款:到期部分按原定利率结算,超期和未到期部分按原定利率10%结算,分期15个月,分三次付清,在签订合同后付首批款,未来15个月内不再产生利息。自愿放弃利息分期付款:借款人自愿放弃本年度和上一年利息的,分期时间为5个月内分三次付清,在签订合同后付首批款,未来5个月内不再产生利息。其中,一些受害人因要钱心切选择了以上三种办法的其中一种。

  该公司在2012年8月以后已无法正常经营。期间嫌疑人许某某、高某某躲藏,去向不明,并将以前公开的手机号码停机。

  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事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故内蒙古雅鲁藏布投资有限公司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用高额回报诱惑投资者

  回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无一例外的采取了利用极高的回报率来诱惑和煽动群众参与其中。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诱惑往往让求富心切的人群无法抵挡,失去理智,不畏风险,心存侥幸,孤注一掷。

  受害群众认为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利率太低,而身边投资渠道又少,面临物价上涨、正常开支不断增加,深感自己手中的货币在不断贬值,急于寻求简单、便捷的投资增值办法。这种需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实现时,便为有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有利机会。

  犯罪嫌疑人为获取公众钱款,采取多种欺骗性手段,有的借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有的甚至打着知名企业旗号,误导、骗取群众信任,从事非法活动。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及时给付利息,以获得部分人群的信任。这部分先期投资人群得到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行列,从而使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旦发生,多数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而受害人中有退休干部、职工、在职公务员、教师、工人等多类人群涉及社会各方面。有的老人因受不了几十年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借”出去后无法收回的沉重打击,一病不起;有的人员将钱“借”出去后,自己则债台高筑,痛不欲生,甚至有的造成了家庭悲剧。(首席记者 邢占国 通讯员 赵红岩 范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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