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检方不起诉
[ 导读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26日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陆勇接受采访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26日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陆勇通过淘宝网从他人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据了解,现年46岁的陆勇是江苏无锡一名私营企业主。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中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抗癌药物,并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为方便给印度公司汇款,陆勇网购3张信用卡,用于帮病友代购药品。其中一张卡给印度公司作收款账户,另外两张因无法激活被他丢弃。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7月22日,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对陆勇提起公诉。此后,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就不能够重新起诉,应当在撤诉当日(1月27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2月2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销售假药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陆勇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