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财物 捅伤被害人 呼市两男子被判13年

15.12.2014  21:01

  同为刑满释放人员,两名男子出狱后却不思悔改,合伙暴力抢劫。期间,他们不仅抢财物,还捅伤了两位被害人。这样的行为法理难容。12日记者采访获知,法院一审对其分别作出有期徒刑13年的判罚。

  今年4月10日23时40分许,刘某、孙某在赛罕区满都海公园附近,持刀捅伤被害人李某,并抢走王某某和李某现金、手机、手表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84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右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右髋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这样的“收获”并不能满足刘某、孙某的贪念,二人并没有就此收手,而是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到了次日凌晨,刘某、孙某在赛罕区呼伦南路某小区门口附近又盯上了另一名被害人赵某某。他们持刀抢劫赵某某现金人民币、港币、老挝币、钻戒、苹果手机、天梭机械手表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503.4元。

  短短几天后,刘某、孙某又出动了。4月15日凌晨1时许,刘某、孙某二人来到赛罕区大学西街某单位门口附近,持刀捅伤被害人李某某并抢走其挎包、现金、手机等价值5280元的财物。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案发后赃物部分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体表及右手背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1985年生人刘某和1990年出生的孙某均有前科:2001年9月,16岁的他因犯抢劫罪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5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4月17日,刘某被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公安处民警抓获,后依法移交至我市赛罕区司法机关。2009年1月,孙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其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月刑满释放。

  赛罕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认为,刘某、孙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567.4余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某、孙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这两名刑满释放人员需再次入狱服刑。(何芳李晓静)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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