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开发票是霸王条款

16.02.2015  17:18

  

  文/刘云海画/沈海涛

  2月10日,呼和浩特市民郭肃清向本报反映:“2月9日,我持购物卡在宇达菲通超市购买了2000多元的白酒,然而在要求对方开发票时被拒绝。超市的做法涉嫌霸王条款。”(2月13日《北方新报》)

  消费付款后向商家索要发票本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在不少地方却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部分消费者在索要发票被拒后选择向职能部门或媒体投诉,而更多的市民都选择了放弃。这无疑值得我们关注并且反思。

  其实,大多数市民在索要发票遭拒后选择沉默,并非其维权意识不强,而是维权投诉过程太曲折、太麻烦,耗时间耗精力,因此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意折腾。而商家正是抓住顾客的这种心理,采取赖、磨、横的策略,让顾客知难而退,即便遭到投诉,也因为违规成本不高而屡教不改。因此,监管部门在此类问题上不能总是失声,而应该主动出击,并适当提高商家违规成本。

  如今,不少城市推出了“看脸就餐”“看星打车”消费模式,根据代表动态等级的笑脸和星星判定餐馆和出租车服务品质。笔者以为,不妨将商家为顾客是否开具发票也纳入评定范围,让顾客消费之前多一个了解渠道,也为商家增加一道紧箍咒,促使商家不敢在开发票上耍赖。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