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内蒙古出台实施意见

08.03.2016  09:08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3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运输、医疗、教育、环境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政府定价领域,必须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改革创新。在价格形成机制、调控体系、监管方式上探索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坚持稳慎推进。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四)完善农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完善玉米收储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完善种植面积调查和补贴发放办法。研究探索建立牛羊肉、鲜牛奶、马铃薯等特色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等价格保护机制,化解市场价格风险,保障农牧民合理收益,促进农牧业生产可持续发展。加强重要农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将自治区主要粮食品种和畜产品纳入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范围,健全农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农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效能,为政府制定农畜产品宏观调控政策提供重要支撑。

    (五)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重点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扩大蒙西、蒙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电量,由火电机组参与扩大到风电等新能源参与,增加市场定价的份额。完善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政策,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落实蒙东电网同网同价。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用电需求重新测算分档电量,进一步完善阶梯电价政策。合理制定和调整区内天然气管道输气价格,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落实阶梯水价、阶梯气价政策,所有设市城市及通管道天然气城市都要实施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

    (六)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与污水处理成效挂钩的价格机制。推行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研究制定鼓励中水回用的价格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分类减量。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七)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结合我区城市和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试点改革工作进度,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诊察、护理、手术、中蒙医类等项目价格,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等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升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积极探索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治疗性口腔正畸、种牙、整形美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激光矫正视力等个性化医疗服务价格。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市场药品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逐步将高值耗材全部纳入阳光招标采购范围,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

    (八)规范和调整高等教育收费。适时调整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完善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由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和校企合作办学行为,统一收费标准。推动学年制学费标准和学分制收费标准有机衔接。逐步放开除统考统招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外的其他各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收费标准,由高校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

    (九)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逐步放开地方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地方铁路货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准许经营者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需求,在政府指导价的一定幅度内浮动。完善地方铁路货运价格与公路运输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简化运价结构。放开道路客运价格,逐步扩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和口岸监管区出入境环节竞争性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完善价格收费规则。下放停车场和出租车收费管理权限,制定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停车收费政策。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价格调整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推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试点工作,降低道路运输成本和社会负担。

    (十)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推行教育、文化、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价格分类管理。按照有利于公益事业科学发展、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对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采取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含中职)学生免收学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高等学校学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公办教育机构代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性质分类确认;非学历和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对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景区与公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和稀缺自然资源等实行分类定价,修订自治区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必须公示收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三、完善政府价格监管机制

    (十二)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动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要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

    (十三)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收费,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游览参观景点门票及相关服务收费,殡葬服务收费,铁路专业线共用及专用铁路兼办客运价格,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价格,公共汽车票价及城市轨道交通运价、出租汽车运价及燃油(气)附加费、停车场收费等价格管理权下放到盟市、旗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对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商品和服务定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政策后评估。

    (十四)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定价的程序规定,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改进收费审批方式,由被动审批转变为主动定价,由面对执收主体单独审批转变为面向行业系统统一定价。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推行专家论证制度,建立公示公开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十五)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制定分行业、分品种成本监审办法。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十六)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利用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规范的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指南,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对竞争充分的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逐步推行网格化市场监管办法,分解监管职责,明确责任主体,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

    (十七)规范电信资费行为。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指导、推动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合理设置资费方案,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通信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密切关注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动态,加强监测预警,针对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监管建议,落实监管措施。坚持常态化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医药、教育、交通、旅游、商品零售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双随机”抽查。强化价格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经营者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宣传引导及案例警示,确保经营者在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的同时诚信自律、守法经营。价格、工商、质监、消协等部门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十九)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价格垄断行为多发易发领域,积极搜集线索和证据,深入开展反垄断调查,及时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积极探索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主导,盟市、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反垄断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完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举报处理效率,畅通消费者参与价格监督的渠道。加强价格举报信息分析,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社会价格监督网络。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建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褒扬诚信守法,惩戒失信违规。探索建立价格信用等级制度和经营者分类监管制度。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十一)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健全牛羊肉、蔬菜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扩大监测范围,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增强价格形势分析预测和调控能力。

    (二十二)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结合电力、水等领域体制改革,研究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的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形成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价格机制。对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实行基于单位能耗超定额加价的电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十三)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推进水资源费改革,推动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先行先试。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六、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精神打好攻坚战。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细化工作方案,及时总结评估,稳步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各项价格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五)健全价格法制。根据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等政府规章,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价格检查、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二十六)强化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不断强化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全区各级尤其是基层价格管理、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健全、编制合理,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经费保障,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七)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二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重要民生领域定价调价、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新闻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及时引导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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