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提醒:“打折商品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16.03.2016  09:12

  打折商品对于消费者并不陌生,不过,购买此类商品后,如果商家强调不予退换,难免会让消费者心生质疑。近日,有消费者便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对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称,“打折商品不退换”是霸王条款,商品价格打折但质量不能打折。

  3月6日,市民刘女士在我市一家商场购买了一件羊绒大衣,大衣原价3390元,打折后1700元,付款后店员提醒她:“打折商品由于号码不全所以不退不换。”刘女士表示,大衣很合适,并未想过退换,不过,服务员的提醒却让她难以理解。难道商品打了折,质量也打折?服务也打折?消费者的权利也打折吗?

  对此,赛罕区工商分局市场规范管理股工作人员表示,“打折商品不退换”是霸王条款,商品打折质量不能打折。刘女士虽然以较低价格购买了这件大衣,但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责任,仍然要对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义务。该工作人员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作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就此,赛罕区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除非商家明示售卖商品有质量瑕疵,并明确告知顾客瑕疵所在,以及成交后不退不换的规定。断码、清仓等“打折”商品是享有“三包”服务的商品,与正常的商品没有差别。但是,如果商家标明了商品是“处理品”,那么就不在“三包”范围内。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货比三家,不要被低价所诱惑,一定要分清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到底是打折商品还是处理商品。但在现实消费中,不少商家对此告知不足。因此,消费者购物时可在相关票据上对商品进行明确,以便日后维权。(记者 祁晓燕 通讯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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