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公交摔伤,老太算不算消费者?

03.02.2015  18:13

  73岁的老太太搭乘公交车摔伤,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引起争议,焦点在于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太太算不算消费者?日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承认老太太的消费者身份并不意味着该案应该按照“消法”处理。

  乘车摔伤引发诉讼

  2013年12月8日早上7时许,73岁的招婆婆在买完菜后坐上了佛山市南海佛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广公司)的276路公交车回家。

  公交车一般都是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当车子快行驶到终点时,招婆婆看到车厢中后部都是空座,就想趁车辆遇到红灯停下时换到后门附近的座位,以方便下车。没想到就在换座位过程中,她一下子没站稳就摔倒了。

  看似简单的一摔,却摔出了大麻烦。原来,招婆婆摔倒的时候左胸腹部撞到了座位上,回到家后感觉左胸肿痛,呼吸费力,当天下午就前往南海区中医院接受治疗。经入院检查,招婆婆左侧多发骨折,双肺下叶挫伤,双侧胸膜增厚,左侧胸腔积液,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招婆婆住院期间,接受肋骨骨折复位、镍钛记忆合金接骨板内固定术,并于2014年1月10日出院。

  出院6天后,在当地派出所民警主持下,招婆婆与公交司机江师傅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由江师傅一次性赔偿其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  5.5万余元,调解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协议签了,钱也给了,江师傅原以为此事了结了。然而,招婆婆却于6月4日将佛广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佛广公司赔偿除已支付的5.5万余元医疗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合计24万余元。原来,3月18日,招婆婆的儿子李先生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招婆婆进行伤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招婆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不低于2万元。

  招婆婆认为,她与被告佛广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自己是消费者,被告是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江师傅刹车导致自己跌倒,被告理应赔偿。除了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般项目外,招婆婆还主张被告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0万余元。

  庭审中,除了责任划分,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招婆婆一方认为,此事件应属于消费纠纷,适用“消法”。招婆婆是出于生活必须而乘坐被告的公交车,而被告则是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因此双方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而佛广公司方面则坚持认为,事件更接近于交通事故或者是侵权纠纷。招婆婆在公交车上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伤,应适用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聚焦“摔倒”责任之争

  7月4日上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佛广公司答辩称,该案事故已经法定程序调解,协议的金额已包括原告的全部损失。根据诚实原则,原告不应再请求索赔。被告还称,事发时正好红灯转换为绿灯,司机正常启动汽车起步,而当时手上拿满了袋子的招婆婆未能扶住栏杆,失去了平衡,才摔倒在地。

  原告认为,协议是在趁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当时受伤的招婆婆急需用钱。且协议系与司机签订,不表示不追究公司的责任。原告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情势已经发生了变更,可以主张相关损失。

  车载监控视频显示,招婆婆跌倒时,车辆正好遇红灯转为绿灯而正常起步,并无明显的刹车行为。

  招婆婆一方对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视频可以反映司机在未注意车内乘客安全的情况下起步,且有轻微刹车。参考司机安全操作手册,司机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起步,过错在于被告,原告没有过错。此外,招婆婆是在停车时往后移动,符合生活逻辑。

  对此,佛广公司回应称,司机在起步时应注意的是车辆前后、左右的情况。相反,招婆婆违反了乘车相关规定,在未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往后移动,司机在行车中也无急刹的情况,过错在于招婆婆本人。

  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显示,涉案公交车在乘客上车时及行驶过程中会播放包括提醒乘客“坐稳扶好”的语音,车厢内前后多处张贴有要求乘客“坐稳扶好”的文字告示。而车厢前部贴有《佛山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乘车要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但字体较小,需走近才能看清。另外,车辆中控台处有一屏幕,在车门打开的状态下,自动切换为车厢后门处摄像头拍摄到的画面,但该摄像头只对后门下车情况进行固定拍摄,并不会移动拍摄车厢内其他位置的情况;在车门关闭的状态下,该屏幕自动切换为车辆报站系统,由司机手动控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报站。司机坐于驾驶座位时抬头向右上方望可通过后视镜看到整个车厢内的情况。

  佛广公司表示,其已通过语音和文字方式尽到了提醒乘客的义务。招婆婆则认为在乘车过程中不可能注意到这些提示,即使被告有提示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9月3日,南海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于如何划分招婆婆和佛广公司之间的责任,法院裁决,对于该案事故的发生,两者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涉案公交车及司机均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经法院对公交车进行实地勘验,其设有语音及文字提示,提醒乘客“坐稳扶好”。且招婆婆摔倒是江师傅在红灯转为绿灯后正常启动车辆带来的惯性所致,并非江师傅故意急刹或急起引起,故江师傅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但被告佛广公司作为承担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公交车行进过程中一般搭载着不特定且数量较多的乘客,即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故司机在驾驶时应承担比普通司机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虽然司机无论在车辆启动或停止、车门打开或关闭状态下均不能通过中控台的屏幕观察到车厢内事发位置的情况,但经实地察看,司机可以也应该通过后视镜观察到车厢内部的实时情况,而江师傅在案发前红灯转为绿灯时,并未通过后视镜观察到招婆婆正在走动这一情况,确实存在疏忽,故司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佛广公司对招婆婆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公交车上“乘车规定”字体较小,加之招婆婆年龄较大,不可能通过该“规定”了解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但招婆婆在案发前已乘坐了一段时间,不止一次地听到车辆内播放“坐稳扶好”的语音提示,但其在车内走动时并未搀扶任何物体便径直向车厢尾部走去,且对红灯转为绿灯的时间估算错误,无论是因为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均是导致事发时自身跌倒的原因之一,故招婆婆亦应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对于招婆婆在本案中的损失,法院酌定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不适用“消法”赔偿

  对于招婆婆的损失如何计算,该案承办法官梁晓明指出,该案不应适用“消法”计算赔偿项目和金额。

  招婆婆乘坐佛广公司公交车而致其人身损害这一事实,同时构成了违反运输合同和侵权损害两种法律关系。招婆婆以身体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即选择了要求佛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梁晓明指出,按照“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指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衣、食、住、行等是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公交车乘客显然属于消费者。但承认招婆婆的消费者身份并不意味着该案应该按照“消法”处理。

  主要理由有三:首先,招婆婆选择了身体权纠纷作为案由,亦即提起了侵权之诉;其次,虽然事故发生时“新消法”已经颁布,但尚未正式施行,即生效的仍是“旧消法”(1993年制定,2009年第一次修正),而侵权责任法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两者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当其规定不一致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最后,从2013年修正的“新消法”第四十九条删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一点来推导立法本意,应该是“旧消法”关于该赔偿项目的数额过高,不尽合理,所以其对于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已调整至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致。

  尽管《办法》对赔偿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应按照上位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确定招婆婆在本案中的损失。

  经核定,招婆婆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0.8万余元(含已支付部分)。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佛广公司在签订协议后赔偿给招婆婆的款项已高于其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