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伴养老:想分手也要依法进行
以案说法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很多单身的老人渴望“老有所伴”,但是由于子女不同意等因素,他们的这一愿望往往阻力重重,于是很多老人选择了搭伴养老,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搭伴养老者之间虽然没有依法登记,但要解除也需依法进行。
【案例1】
今年64岁的退休工程师老王在2009年秋天认识了与自己同岁的陈大妈,两人一见钟情,商量后决定一起生活。很快,陈大妈搬到了老王家。同居后,由于两人在性格和观念等方面有差异,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斗。陈大妈不堪忍受,向老王提出分手,并搬离了老王家。但老王坚决不同意,一直纠缠着陈大妈。陈大妈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但令她意外的是,法院没有受理她的起诉。
【点评】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超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约束。本案中,老王和陈大妈就属于这种同居关系。因此,陈大妈随时可以向老王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不必向法院诉讼解除。
【案例2】
两年前,李大妈因家庭纠纷与老伴老赵分居,一直独居生活。2014年夏天,李大妈在晨练中认识了老张,老张的风趣、幽默深深地吸引着李大妈。老张的老伴儿早年去世,目前单身一人生活。在老张的疯狂追求下,李大妈搬进了老张家,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李大妈的子女得知此事后,轮番做她的工作,劝她和老赵和好,此时老赵也认了错。李大妈决定和老赵和好,但老张却纠缠着她不放,无奈之下,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老张的同居关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官陶家平:同上一个案例不同的是,本案中法院不但受理了李大妈的起诉,而且还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这主要源于法律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虽然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这仅仅针对的是“一般同居关系”,对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法院规定不受此限制,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案例3】
56岁的退休工人老陈结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王女士,两人情投意合。1992年9月,两人约了几个亲朋好友,摆了几桌酒席便开始同居生活。由于老陈的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会被王女士占去,于是经常在他们之间挑拨是非,致使两人发生矛盾。今年2月,老陈以侵占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搬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陈和王女士已构成事实婚姻,老陈以侵占为由要求王女士搬离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官陶家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老陈和王女士的同居时间是1992年9月,且当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条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相互间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老陈无权将王女士赶走,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和王女士的同居关系。文/首席记者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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