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出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撑腰。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要树立“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的意识,积极通过诉前程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保护公益。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解决侵害公益问题,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法定手段。对检察机关需要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的,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采取整改措施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要及时回复检察机关并说明情况。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提起后,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案件开庭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防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意见强调,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求,及时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到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要全力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指出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依法积极作为,确保公益得到有效保护。要重视吸收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加强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研判执法风险点,对问题集中领域进行源头治理,不断规范和改进工作。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沟通协作的三个机制。即: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移送线索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在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商请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配合协作;发现违法行为需由行政机关查处的,应当将有关线索及证据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检察机关。建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沟通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点,优化审判程序,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妥善处理公益诉讼审判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要加强裁判执行工作,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会商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多发领域,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检查。
意见最后指出,各级党委要把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每年听取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统筹协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关系,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起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明确负责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部门,配强人员力量。各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保障体制,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情况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