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实施意见

31.12.2015  13:0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2015年1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权责明晰、突出重点、放管结合、稳妥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出资人代表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实施意见》提出,从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职责、健全和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等方面改革和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同时,明确提出要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细化和落实相关配套改革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