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关于机动车检验收费政策警示告诫书

18.05.2018  13:23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近日,我委陆续接到对我市机动车检验收费价格的投诉,为此市发改委于5月16日召集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代表,召开机动车检验收费政策警示告诫会,旨在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业价格行为,纠正目前存在的错误的价格公示方式和违法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机动车检验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特此警示告诫如下: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规定,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属于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试点旗县人民政府制定,现行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4〕19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6〕57号)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5〕71号)执行。上述收费均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畴。 
        凡未经审批同意,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若因成本变动,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有关事项和程序进行报批。 
        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立即纠正目前错误的收费公示方式及违法收费行为,要严格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实施相互串通、价格同盟、合谋涨价、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少服务而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扰乱市场、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实施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的,将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对外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加强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好我市的机动车安全检测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