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今后落户很方便

13.12.2016  04:42

  为了深入推进呼和浩特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落实,确保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有序进行,日前,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政府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根据呼和浩特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调整放宽落户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完善人口信息库建设,实现人口信息库与教育、就业服务、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到2020年,努力实现42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基本形成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与首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进一步调整和

  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呼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居民户口。

  合理确定城区落户条件

  以现行户口政策为基础,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落户基本条件,进一步调整购房落户、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取消落户政策中有关随迁子女年龄、婚姻状况条件限制;现役军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均可办理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用于居住的公寓房、租赁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租赁房屋需连续租赁满2年,并且在房管部门备案)。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稳定收入,依法纳税或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

  对目前仍有放宽余地的购房落户、自建房落户、租赁房屋落户等方面进行调整,对因各种原因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没有进行网签,但已经实际居住的居民落户问题应予以重点解决。凭购买房屋合同、发票(收据)、住房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合理设立集体户口

  缓解日益突出的人户分离问题,将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分类设立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临时集体户,解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工作调动、聘用人员随迁人口落户问题。

   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侵犯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对于证件丢失或损毁无法落户人员、亲生父母失踪或去世一直没有落户的儿童以及因孤寡、智障残疾、精神病人等原因无户口人员,认真细致做好调查工作,在确保没有重复户口的前提下,办理登记落户。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居住证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建立与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在人口统计上,不再按照户口类别统计人口,以实际居住地为统计标准,居住在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统计,居住在城镇以外地区的按照农村居民统计。

  建立居住证制度

  外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以及本市公民跨旗县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居住地人民政府以在居住地合法稳定就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等为条件,确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落户条件。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卫生计生、税务、婚姻登记、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政府制定人口发展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

  享受城镇基本服务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把随迁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

  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保障机制:整合城镇各类就业服务资源,调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者,在创业孵化、信息咨询、技术支撑、跟踪服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努力推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

  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实现进城农民与城镇原住居民统一管理,实行同等准入退出标准。

  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建立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鼓励进城农民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差距,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员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大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需求。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公共服务支出折算比例,建立与城镇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公共服务覆盖水平挂钩的公共资源配置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政策的落实工作,保障市和旗县区政府为进城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吴博超)

“神经谷粒”网络成功记录大脑活动
  大部分现有脑机接口系统只能使用一到两个传感器进新华网
饲草增产增效有了新办法
  “饲草高效栽培技术选择优良饲草品种,新华网
把电池“织”进衣服里
  身上穿的衣服就可以给手机无线充电,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