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放开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9日电(曹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会同教育厅、人社厅下发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放开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这将对内蒙古民办教育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了解到,《通知》要求,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于已经在校就读的学生,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历民办教育机构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民办教育机构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教育机构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受教育者双方合法权益。
据介绍,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系指内蒙古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