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放开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30.12.2015  19:27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会同教育厅、人社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410号),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收费。

  此次放开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是继2013年自治区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放开非学历民办教育收费之后,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举措。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通知》要求,学历民办教育机构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于已经在校就读的学生,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标明的收费项目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支持和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 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