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01.05.2016  10:3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发展壮大我区农垦事业,进一步增强农垦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农垦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牧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理顺管理体制,激活经营机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发挥其在现代农牧业建设中的骨干引领作用,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新型农牧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牧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安边固疆的稳定器,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牧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牧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大力推进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牧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其平等享有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其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国有农牧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因场施策,分类指导。注重不同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促进多样化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试点先行,从各地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不简单生搬硬套,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经营稳定和社会稳定。

  3.总体目标。围绕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牧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垦区集团化、农牧场企业化改革取得显著进展。垦区集团化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更具活力、更有效率,建成具有地区竞争力的现代农牧业企业集团。旗县属地管理的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基本理顺,统筹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农牧场企业化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油总产分别稳定在45亿斤和6亿斤以上,肉类、鲜奶产量分别稳定在10万吨和50万吨以上,垦区内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基本建成,为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作出贡献。

  ——职工收入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农牧场职工收入增速明显高于全区农牧民收入增长平均水平。垦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牧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4.推进垦区集团化、农牧场企业化改革。在垦区管理体制和承包经营模式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改革。以呼伦贝尔农垦为重点,推进以集团化为主导方式的垦区改革,加快推进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国有农牧场公司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关系,减少中间环节,建立健全协调运转机制,明晰产权关系,构建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建设现代农牧业企业集团。以兴安盟垦区、乌拉盖垦区为重点,推进农牧场企业化改革,坚持纵向一体化管理体制,推动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向集团化、公司化过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农垦企业集团公司。以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等垦区为重点,推进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企业化改革,强化农牧场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整合碎片化资源和不同功能主体,发挥统一经营优势,逐步构建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可联合组建区域性现代农牧业产业公司,增强国有农牧场经济实力。以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垦区为重点,推进场乡合一的国有农牧场改革,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分散经营格局,推进资源共享,促进产业发展,增强整体实力;保持国有农牧场土地性质与职工身份不变,坚持公司化改革方向,设立改革过渡期,条件成熟后推进场乡分离,实现农牧场企业化发展。在改革过渡期内,已经组建集团公司的垦区或整建制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暂保留盟市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待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彻底到位后逐步过渡到集团化企业管理。

  5.创新农牧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牧场统筹小农牧场的农牧业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多种形式的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牧场农牧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牧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牧业经营形式,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耕地(草场)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障政策要落实到位,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耕地(草场)可由其在农牧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对租赁经营国有农牧场耕地(草场)的,要严格依照合同法规范管理。

  6.改革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牧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从2016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牧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所需经费待中央明确补助资金后,自治区按比例制定分担办法。之前已剥离的办社会职能,农垦企业不再承担费用。凡办社会职能具备一次性移交条件的,要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一次性移交条件的分步分项移交;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事项,同时加强工作指导。

  7.化解企业债务。对国有农牧场的债务进行清理,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分类列出清单,由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审核。对根据政策规定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政策待国家出台后组织实施。

  8.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深化国有农牧场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9.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辖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国有农牧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牧业从业人员,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牧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对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待国家出台政策后统一解决。

  10.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按照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国有农牧场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农牧场的监管,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农垦企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11.加强土地管理。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探索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基本草原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农垦国有土地(草场)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自治区开展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耕地(草场)边界不清的,盟市、旗县政府要加强协调,确保如期完成确权任务。有序开展国有农牧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

  三.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牧业发展

  12.建设大型农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国有农牧场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牧户及周边农牧民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规模经营效益。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垦区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十三五”期间,全垦区增加灌溉面积100万亩。推进草原畜牧业和农区养殖业转型升级。加快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推动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将内蒙古垦区建设成为国家大型商品粮和优质奶源基地。东部垦区重点发展粮食和油料生产,建设小麦、大豆、油菜、玉米生产基地;西部垦区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重点发展蔬菜、瓜果、药材,建设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城郊型垦区重点提升肉、奶、蔬菜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水平,建设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建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生产水平先进、商品率高、产品质量安全的粮油肉等大宗农畜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的养殖基地建设发展。

  13.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挥农垦企业集团优势,创新农牧业产业链组织形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牧业持续增值增效。支持国有农牧场建设大宗农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设施,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流通业态。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推进农牧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牧业投入品准入,加强农兽药使用管理,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责任主体和流向为核心,加强追溯管理,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农垦企业联合,以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农牧业合作。积极引进境外资金、种植资源、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农垦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4.完善农牧业支持政策。稳步加大对垦区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农垦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将农垦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建立和完善农牧业生产激励机制,加快形成覆盖全面、重点突出、操作简单的农牧业支持制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垦区。增加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完善促进农牧业科技进步、加强农垦职工技能培训的投入政策。加强农垦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大力扶持种业发展,支持农垦育种产业化、企业创新能力等项目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国有农牧场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绿色、高效、可持续现代农牧业发展。

  15.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发展。将农垦小城镇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以较大国有农牧场场部城镇为中心,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打造产业发展、职工富裕、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农垦特色小城镇。毗邻城镇的国有农牧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在区域整体规划下,推动公共财政向农牧场倾斜、公共设施向农牧场延伸、公共服务向农牧场覆盖。将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牧场纳入所属地方政府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自身力量难以建设小城镇的农牧场,要结合实施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垦区危房改造,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16.加强薄弱地区农牧场建设。加强边境农牧场、贫困农牧场和生态脆弱农牧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农牧场加快发展特色产业、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加大对贫困农牧场的扶持力度,大力培育发展扶贫特色产业,增强贫困农牧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同步识别国有贫困农牧场中的贫困人口,纳入各级政府扶贫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增强生态脆弱区国有农牧场生态涵养和水源保护功能,推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建设。鼓励和扶持资源条件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农牧场完善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创新农牧场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旅游观光、农业采摘、休闲度假等新型业态。

  四.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17.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农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有效发挥。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18.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垦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垦区和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地党委、政府负责。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把农垦作为中央预算投资重点,统筹安排民生工程项目投资,在谋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时向农垦倾斜,加大对垦区危房改造、饮水安全、电网改造、公路建设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对农垦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支持垦区在申报项目时实行计划单列。农牧业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改革发展项目落实。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并积极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机构编制、扶贫、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19.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垦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任务。农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牧场,国有农牧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的意见。

  20.大力弘扬农垦精神。农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发扬农垦优良传统作风,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各盟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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