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第98 期
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对贯彻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这是自治区政府第一次以专门文件明确盟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对加快构建全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意见》共有十个方面,32项内容。
《意见》深入分析了我区粮食安全形势,提出实行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明确了自治区主席对全区粮食安全负总责、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细化了盟市行署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具体责任。
《意见》就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稳定增产;二是抓好粮食购销,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三是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四是推进粮安工程建设,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五是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六是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七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八是倡导健康消费,大力推进节粮减损。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粮食工作各环节工作力量,各级财政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资金和相关补助的使用及补充机制;要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落实与职能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各盟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意见》,根据自治区政府要求,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代起草了《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并报送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府将对盟市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