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开展仲裁法执法检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6月10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地区贯彻仲裁法的情况进行了解。为做好此项工作,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下发了《关于印发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法发[2015]9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仲裁法的执法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盟市自查的基础上,11月3日至12日,自治区法制办组成检查组,由乔欣副主任带队一行五人,分中、西、东三个片区对各盟市贯彻落实仲裁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听取设立了仲裁机构的各市政府相关主管负责同志的汇报,与各地住建、银监、司法、法院等系统的同志进行交流。检查组同时听取了未设立仲裁机构的盟市相关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乔欣副主任充分肯定了各地区的工作成绩,并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一,要实行报告制度,仲裁机构每年要将仲裁工作进展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专题报告;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案源,要通过案例、培训、讲座以及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仲裁法》宣传,同时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让老百姓了解仲裁、信任仲裁、选择仲裁;第三,加强仲裁员管理,要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和推出机制,建立专家库,不断提高仲裁员素质;第四,要延伸仲裁服务,在乡、镇、村设立仲裁联络员,实现法制全覆盖;第五,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要建立仲裁员绩效考核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等。
此次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仲裁法实施工作的全面回顾和总结。通过检查,全面了解了全区仲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了好的做法、梳理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的建议、明确了下一步做好仲裁工作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