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29.12.2015 14:51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通辽市教育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局对“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2015B010125)投诉事宜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现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给你们。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14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厚鹏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野徐镇人民路2号
联系方式:13948790677
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包建设
地址: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北段体育中心北侧
联系方式: 0475-8910992
被投诉人:通辽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高娃
地址:通辽市行政中心
联系方式:0475-8835298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G2015B010125)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本次招投标是针对足球的采购项目,我国对于“足球”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30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的《足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根据该标准,对照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2015B010125)招标文件中所载明的技术参数等内容,该招标文件内容有如下问题:
(一)根据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内容显示:成年足球(5号足球)竞赛用足球圆周长为680——700mm;而在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2015B010125)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上对于同规格比赛用球圆周长则要求为: 675——710mm,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违背国家标准规定;
(二)根据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内容显示:成年足球(5号足球)圆周差标准:竞赛用足球(一级)圆周差为≤3mm;竞赛用足球(二级)圆周差为≤4mm;日常活动用足球圆周差为≤5mm。而在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2015B010125)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上对于同规格比赛用球则统一要求为:≤5mm,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违背国家标准规定;
(三)根据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内容显示:少年足球(4号足球)竞赛用足球圆周长为620——650mm;而在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2015B010125)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上对于同规格比赛用球圆周长则要求为: 615——650mm,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违背国家标准规定;
(四)根据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内容显示:少年足球(4号足球)圆周差标准:竞赛用足球(一级)圆周差为≤3mm;竞赛用足球(二级)圆周差为≤4mm;日常活动用足球圆周差为≤5mm。而在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2015B010125)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上对于同规格比赛用球则统一要求为:≤5mm,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违背国家标准规定;
(五)根据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内容显示:在气密性标准上,竞赛用足球(一级)气压下降允差为≤4%;竞赛用足球(二级)气压下降允差为≤6%;日常生活用足球气压下降允差为≤15%。而在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2015B010125)招标中的技术参数上对于成年足球(5号足球)、少年足球(4号足球)统一要求为:≤15%,即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违背国家标准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通辽市教育局足球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G2015B010125)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
二、根据足球国家标准(GB/T 22892-2008)显示足球产品分类中按照面层材料分为:A类:皮革球;B类:人造革、合成革、再生革球;C类:橡胶球。按用途分为:竞赛用足球(一级);竞赛用足球(二级);日常活动用足球。按使用人群和球的圆周长分为:成年足球(5号);少年足球(4号);儿童足球(3号)。
经调查,在本次评审过程中,招标人代表、招标人监督员、评审专家根据质量检验报告封面产品名称是否显示“PU足球”作为重要依据,评审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仅凭质量检验报告封面产品名称对足球材质予以分类,忽略了足球的实际材质,导致评审结论有失公平。此外,单独命名“PU足球”也不符合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由于招标单位及招标人代表、招标人监督员、评审专家等对国家标准及其招标内容认识的偏差,导致其评审结果有失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此项目应予以废标,责令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14日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29.12.201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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