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07.04.2015 23:55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西安北特天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厅对“内蒙古科技馆新馆常设展览第四展厅”(项目编号:NZC2014-A03-280-3)投诉事宜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现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给你们。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31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西安北特天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菊英
地址及联系方式:西安市碑林科技园区火炬路三号楼D座8层 029-82683803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恒斌
地址及联系方式: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附楼 0471-6944148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内蒙古科技馆新馆常设展览第四展厅(宇航与航天、科技与未来)展项深化设计、制作及相关服务”(项目编号:NZC2014-A03-280-3)公开招、投标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投诉。本厅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二条“投标人的资信文件及企业介绍”中第2款规定:“能够真实反映5年来投标人同类或相似项目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服务合同等(投标人自2009年1月1日以来,具有至少3项已完成的科技馆、博物馆或类似展品展项的设计和制作安装项目业绩)。”第六章“评标原则和方法”中规定,业绩分占总分值的5%,即5分。
在被投诉人制订的《评标标准及打分细则》中,业绩评分标准为:“投标人自2009年1月1日以来,已完成的科技馆、博物馆、世博会等场馆或类似项目,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每个得1分;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每个得2分;每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得3分。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为准。”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原则和方法”中规定,本次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其中价格权值占30%,即投标报价占30分,按公式计算分值。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本厅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全部6包5位中标供应商的业绩证明材料,并核实了评标委员会7位评审专家(其中6位技术专家、1位经济专家)对业绩和价格分值的打分情况:
一、第一包中标供应商西安泽达网络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泽达公司)在“业绩证明”中,提供的6份合同均未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而且合同金额均低于200万元。技术专家给出的业绩分值均为3分;经济专家给出的价格分为26.74分。
二、第二和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南天门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南天门公司),在“业绩证明”中提供了30份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其中有3份以上的合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合同有5份。技术专家给出的业绩分均为5分;经济专家给出的价格分为23.43分和26.37分。
三、第三包中标供应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大智胜公司),在“业绩证明”中提供了9份由该公司签署的合同,其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不足3份。技术专家给出的业绩分均为5分;经济专家给出的价格分为23.61分。
四、第四包中标供应商北京一彩空间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彩空间公司),在“业绩证明”中提供了7份合同,其中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不足3份,技术专家给出的业绩分均为5分;经济专家给出的价格分为26.66分。
五、第五包中标供应商北京博能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能公司),在“业绩证明”中提供的3份合同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专家给出的业绩分均为3分;经济专家给出的价格分为26.65分。
本厅认为:
一、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第一包、第三包、第四包和第五包评标过程中,经济专家给出的价格分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技术专家没有按照《评标标准及打分细则》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业绩进行打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西安泽达公司、四川川大智胜公司、北京一彩空间公司和北京博能公司中标结果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第二包和第六包价格和业绩的评分符合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准及打分细则》的规定,深圳南天门公司中标结果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科技馆新馆常设展览第四展厅(宇航与航天、科技与未来)展项深化设计、制作及相关服务”(项目编号:NZC2014-A03-280-3)第一、三、四、五包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3月20日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07.04.201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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