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06.08.2015 18:20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法定代表人:于海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晨甲1-1号
联系方式:13614726622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联系方式:4669378
被投诉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国
联系方式:13940016544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体育场体育场灯光改造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5-政采-公开-006)公开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投诉人认为潜在中标供应商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帝公司)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产品灯具技术指标中的光源功率、显色指数、色温指标和投标价格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因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技术知识,为了保证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本局决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2015年7月28日,五名评审专家经论证后一致认为:
1、潜在中标人大连金帝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签署、盖章均完整,不缺项,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的要求。
2、潜在中标人的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光源功率1500W、显色指数Ra=65-70、色温指数4200k,均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上述参数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该项目按综合评分法评标,投标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四章第4.2.1光源中,体育场赛场照明灯具光源采用高显色、长寿命、高光效的2000W双端金卤灯炮、显色指数Ra≧90,色温Tcp(K)≧5500;显色指数、色温、光效等技术要求必须符合本章技术要求照明标准表及JG153-2007《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5条废标条款第(13)项规定:“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
本局认为:
专家论证意见第2项内容明确光源功率、显色指数和色温均属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大连金帝公司投标产品参数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体育场体育场灯光改造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5-政采-公开-006)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06.08.201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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