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1.07.2016 22:35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法定代表人:陈凌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C座1421室
联系方式:0471-6961597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民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联系方式:0471-5223611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专用仪器仪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QCND-H-2016-2001)第六包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一、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超出已质疑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中的规定,该投诉属无效投诉事项。
二、投诉人在投诉书提出的第三项内容中,已认可质疑回复中的部分内容,故不具有审查意义。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21日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11.07.201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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