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6.08.2016 20:04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法定代表人:张日新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蒙吉利住宅小区12号楼(金固大厦)3层-2031
联系方式:13304710411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淑清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联系方式:0471-4669378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敕勒川大街1号
联系方式:0471-6699053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管支队技术防护和信息化升级改造”(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6-政采-公开-067号)采购活动中,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根据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评审报告,本项目共有7家供应商报名参加采购活动,其中包括投诉人在内的5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进入详评。在评标文件《技术评审专家、采购人客观分打分记录表》中,评审专家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的响应性打分基本一致。经调阅5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各供应商在《技术规格响应表》中,对所投产品载明的响应程度均为“完全响应”或“正偏离”。
另查明:在投诉书中所涉及的双目摄像机中,入围的5家供应商提供了四家企业生产的四款产品,在涉及的解码器中,5家供应商提供了两家企业生产的三款产品。
为了准确判断招标文件中部分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同时为了保证本案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本局于2016年7月25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一致认为: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按不同的供应商计算,入围详评的5家单位为各自独立的供应商,招标文件中部分产品技术参数无倾向性。
本局认为:
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及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招标文件中的部分
产品技术参数不存在倾向性,且供应商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来源: 政府采购
16.08.201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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