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世宏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栋4楼B座
代理人:王国峰
联系电话:13910334233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刘恒斌
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路89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自助办税系统”(项目编号NZC2016-A03-151)公开招标采购中,认为该项目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依据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本项目招投标资料显示,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音公司)报价确实为702000元。
本厅认为:
一、投诉人认为华音公司报价702000元低于成本价,故违反《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本次政府采购的是计算机类硬件和软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而本次政府采购的是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故本次政府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没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成本价,也没有规定报价低于成本价应作为无效标的条款。
三、评标委员会无法确认华音公司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四、本项目采用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只是得分的一个因素,最终得分还要考虑技术、业绩、服务等因素。而且华音公司并不是此次项目的中标人,报价的高低和中标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南京华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