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新政逐步将第二类疫苗纳入全区免疫规划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首席记者 张昊文)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卫计委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根据全区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可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的疫苗种类或剂次。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全区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区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由自治区卫计委审核后,按相关采购程序,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类疫苗由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各地区需求,组织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通过直接挂网、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由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各旗县(市、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并明确其责任区域,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
同时提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各盟市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要求,加快所辖旗县(市、区)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立。
同时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正确地填报本级机构收取或下发疫苗的相关信息,做到疫苗种类和批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追溯;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流通和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使用对象的可追溯;各地区要加快推进儿童信息化和疫苗储运信息化的建设,逐步实现各级可查询、可追溯的疫苗管理体系;确保接种到儿童身上的每一针次疫苗从生产、存储、运送、使用的全程可追溯。
在配送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定期开展疫苗配送工作。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所有疫苗(包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终端配送环节,所有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必须经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