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6个“救急难”试点解百姓燃眉之急

25.08.2015  08:12

  昨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8月18日,自治区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和自治区“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包头市青山区等11个旗县(市、区)被确定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阿拉善盟1个地级市、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等14个旗县(市、区),共计15家单位成为自治区“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上述试点将为临危受困的老百姓解燃眉之急。

  据了解,2014起,我国首次将“救急难”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方针予以明确。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救急难”对象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和资金保障等内容,并及时下拨1150万元支持“救急难”试点地区开展“救急难”工作。

  据介绍,截至目前,自治区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方式投入近6000万元建立了自治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重特大疾病患病家庭给予慈善援助,累计救助困难群众1998名,支出救助资金近4000万元,有效减轻了困难家庭患重病的就医负担。(刘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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