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联合发文:专项整治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
提要:重点整治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及旅游开发建设等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下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开展专项督察。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5月19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海洋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方近期全面检查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整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强调,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有力手段,是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须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和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通知》要求,地方各有关部门近期要抓紧对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全面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今年下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就地方检查整改情况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按照《通知》部署,专项检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此外,《通知》还就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对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和水域等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落实用途管制;禁止社会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探矿,保护区内探明的矿产只能作为国家战略储备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