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合理性
破除认识与实践误区
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性合理性
文化遗产是文化的根基,是文明的结晶,包含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国是世界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史留下了数量众多、异彩纷呈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追求和思维方式,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是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明确指出:“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亟须克服浮躁心态和逐利目的,破除一些认识和实践误区。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保护管理而不是开发利用。毋庸置疑,如果一项文化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其旅游价值就会大幅度提升,对其进行开发利用情有可原。但是,我们必须妥善处理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一些地方在强调政绩、追求经济效益等因素影响下,更多想到的是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对它们的保护管理。尽管一些地方打出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管理与开发并重”的旗号,实际上保护并不到位,利用却是实实在在的;管理徒有虚名,开发却非常积极,所谓“并重”只是口头或书面上的。没有很好保护,就不可能有长期利用。对于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是一对矛盾,只有把保护管理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放在首要位置,才能使二者协调发展。
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不能仅关注经济效益,还要关注社会效益。拿土司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来说,土司制度所包含的“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治理思想,创造的区域社会管理模式,体现出的文化包容性,对于今天仍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以土司遗址申遗成功为契机,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土司制度、理解土司文化、了解民族地区的发展,从而更加自觉地维护民族团结。这是开发利用土司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文化遗产开发利用应坚持为现实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能把眼光仅局限在经济效益上。
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不能破坏,不能更改,更不能造假。任何对文化遗产真实性的改变都是与保护原则背道而驰的。在这方面,以往的教训不少,应引以为戒。还要重视对文化遗产完整性的保护,因为文化遗产都有固定的组成部分及空间,保护工作不能顾前不顾后、顾首不顾尾,不能破坏其完整性。还应重视对文化遗产环境现状以及当地居民生活方式的保持,即不能破坏或改变遗址的生态环境。同时,要建立对文化遗产的监测机制和管理体系,作为保护工作的技术和组织保障。对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及责任制的落实更是一项重要工作。立法保护是文化遗产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必要条件,而真正落实它又必须有责任制进行配套。(李世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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