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谁来赔
旅游已成为人们休假期间的第一选择,然而面对途中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该如何处理?近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且多为交通事故致游客生命财产受到损害。
去年6月初,李倩带着年近七十的父母从江苏常州到乌鲁木齐探亲,之后带着父母参加了由新疆康辉大自然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伊犁5日游,旅游期间他们乘坐的是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客车。在前往那拉提大草原途中,因司机李立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在左转弯超越前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李倩之父李钊被甩出窗外,瞬间不省人事。新疆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李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经多次抢救,李钊“机体损伤呈植物状态,伤残程度为1级”。看着病床上的老父亲,李倩悲痛欲绝,于今年3月底以父亲的名义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康辉旅行社、第三人鑫达公司、保险公司索赔百万元。
与李倩一家类似,夏瑜也经历了旅游途中的惊险一幕。夏瑜来疆旅游,并与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散客旅游合同》,约定其在疆的旅游线路为喀纳斯、南山、伊犁、天池等地。后中国国际旅行社将夏瑜拼团至中青旅的线路中。夏瑜与其他旅客一起乘坐由新疆众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客车前往旅游目的地。没想到,路上司机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自翻,致使夏瑜八级伤残,两椎体骨折。经新疆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负全责。
今年1月,夏瑜一纸诉状将中青旅、中国国际旅行社、保险公司、众驰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5万余元。
上述案件诉至天山区法院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担责。
近日,天山区法院对两案分别作出判决,李钊获赔100万余元,夏瑜获赔20万余元。
■以案释旅
游组织、实施、保险三方共担责
两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李钊、夏瑜与康辉旅行社、中国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康辉旅行社、中国旅行社等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但在旅途中,李钊、夏瑜不仅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旅游目的地,还遭受到了人身损害。作为合同相对方,康辉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解释称,夏瑜一案中,中国旅行社将其拼团至中青旅,中青旅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自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游客遭受的伤害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担责,“对于旅游者来说,提供车辆是旅游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提供车辆服务的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说,在上述案例中,旅游经营方均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伤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可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就两案实情而言,保险公司应该对旅游经营方在其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此外,法官补充提醒称,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投保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必须购买的法定险种,但如果是游客自身疏忽,或者遭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如地震等灾害受到伤害,就不属于旅行社赔偿的范围。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