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每月10日前发放低保金

26.08.2015  15:35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无忧,我区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发放到户,个别金融不发达地方的农村牧区低保金、五保供养资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当季低保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户;并规定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此外,为了加强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规范管理,确保困难群众按时足额领取基本生活救助补助金。我区还建立了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金定期通报机制,通过各项机制的建立与落实,实现全区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推进救助资金的按时发放,切实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记者刘晓君)

[责任编辑 李中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