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按照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普法办[2013]12号)要求,全面推进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经报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普法办决定今年开展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表彰一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现将有关评选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条件
(一)推荐范围
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相关要求,已组织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全国各县(市、区、旗),均可参加申报。已被评为第一、二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县(市、区、旗)可继续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普法办[2008]7号)、《全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普法办[2012]10号)、《关于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普法办[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在本地区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
2、具体条件:由各省(区、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国普法办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区、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考核推荐标准,并对发生与法治创建先进称号不相符的事件或问题,设定否决性条件。
二、推荐程序
本次评选采用名额分配方式进行。全国普法办按照鼓励先进、确保质量原则,依据各省(区、市)实际开展创建活动的县(市、区、旗)数量,按比例确定各省(区、市)推荐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旗)经所属市(地、州、盟)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区、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考核。由各省(区、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用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拟推荐名单。
(三)公示。采取一定方式,对拟推荐名单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期满后,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核实,并确定最终的推荐名单。
(四)推荐。由各省(区、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普法办推荐。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一)严格按照标准,对各县(市、区、旗)申报材料及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二) 严格按照本通知分配的名额做好推荐工作,报送名单时注明推荐顺序,多报无效。
(三)各省(区、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指导、监督。
请各省(区、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3份报送全国普法办,同时报送本省(区、市)汇总名单电子版,按照×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规范格式书写。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地方和基层指导处 许海建
联系方式:电话 010—65153497(兼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表》 ;
2、 《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 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