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最新出台房地产去库存指导意见
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七款35条,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农民民进城购房、全面落实购房落户等政策,都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多年来,我区房地产业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看,当前我区房地产行业发展平稳,房地产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总量的比例在合理区间,商品房屋价格泡沫风险较低。但是,同全国的大形势一样,我区房地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矛盾和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房地产投资持续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降低;商品房屋库存仍居高位,分地区库存量、商业及办公用房与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户型等结构性矛盾明显等。
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
意见指出,坚持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凡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较大、可以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地区,一般不再新审批新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属于完善城市功能及存量商品住房确实不能满足安置房源要求的,方可新建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的项目。
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要按照同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统筹考虑本地区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回迁安置和存量商品住房供需情况,采取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回购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解决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回迁安置,消化商品住房库存。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免征该套商品住房契税政策。
对市场上商品住房存量中的大户型住宅,属于棚户区改造被安置户的,且对单户中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有购买意愿但暂时无能力的,在5年内,可以通过政府担保、开发企业持有产权、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等方式使用;属于改善性需求的购房者,如原有住房已出售,可享受只对新购买商品住房超过原有面积部分征收契税政策。
各地区要加大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道路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建设力度。通过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内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其尽快具备交付居住条件,为居民购房创造可能和条件,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更多房源。
各地区要切实做好已竣工及在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的摸底工作,搭建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选购信息平台,全面做好供需双方信息服务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对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选购信息平台的商品住房的奖励政策,加快存量商品住房的消化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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