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依法严格处置涉案财物 建立相互监督制约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既要规范自身办案活动,又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保障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通知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物,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返还。对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应当移送法院,在判决时一并处理。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促进审前返还程序依法正确适用。可能涉及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一些特定财物,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法保存。
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分别是:建立相互监督制约制度,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和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
在建立完善机制、确保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方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专门查询机制,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财政、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在强调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的同时,通知提出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制约与责任追究。对在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处分;对自身办案或其他办案单位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并应予国家赔偿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
来源: 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