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健全机构,规范程序,有效推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按照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要求,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呼伦贝尔市妇联建立了旗市区-乡镇、苏木-嘎查、村、社区三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使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最基层,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专业人民调解员在化解和调处家庭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为建设“法治呼伦贝尔、平安呼伦贝尔”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组织机构健全
呼伦贝尔市共有14个旗市区、100个苏木(乡镇)、788个嘎查(村)、296个社区,目前已经全部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了三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体系。旗市区、苏木(乡镇)级已全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并悬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652个嘎查(村)258个社区也已建立了调解室。上半年全市妇联系统举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培训班14期,培训调解员560名。
旗市区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妇联主席或分管维权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司法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妇联权益部长、司法局基层办主任、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和有资质的志愿者组成,办公室设在妇联。苏木(乡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妇联主席担任,部分苏木(乡镇)由分管妇联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镇长亲自担任,成员由司法所长、妇代会主任、法律志愿者组成,办公室设在妇联或司法所。
二、调解程序规范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是妇联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呼伦贝尔市三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工作。
一是调解工作档案规范。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调解工作情况。
二是调解室建设规范。目前14个旗市区100个苏木(乡镇)按照规范化标准建立了调解室,设置调解员席、当事人席、旁听席,公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调解员名单,调解工作职责、基本原则、调解程序及办公电话。
三是调解过程规范。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成立以来,全市共接待婚姻家庭纠纷来访71件,本着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各级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谈心谈话,进行心理疏导,找出引起纠纷的根本缘由,找准调解切入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结案率100%,调解成功率100%,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